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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借款不还抵损失 法律关系不同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3-02-05 10:19:52
本网讯(王晨西)
太康县八方锅炉有限公司(化名)业务员朱飞(化名)向公司借款9万元,后经公司催要,朱飞以为公司代理销售锅炉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欠款,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太康县八方锅炉有限公司将朱飞起诉到太康法院,要求朱飞偿还欠款9万元。1月28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太康县八方锅炉有限公司诉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朱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八方锅炉有限公司欠款9万元。
原告太康县八方锅炉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锅炉制造企业,被告多次赊欠原告锅炉,并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予以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9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朱飞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为民事代理关系,被告代理原告发售锅炉,被告收回货款后再交由原告方,原告为约束被告,让被告及时交款,原告让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另原、被告业务来往过程中,曾给被告造成损失6万元,该损失应从原告要求的9万元中予以扣除。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系锅炉制造企业,被告系原告的销售代理。2011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正 此据 ¥90000.00”,在借据借款人签章处由被告签名并按指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为原告代理销售锅炉给其造成有经济损失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欠款。 太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被告所主张的损失60000元应否从借款中扣除。关于第一个焦点,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且被告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被告欠原告款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对于第二个焦点因被告所主张的损失与本案不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对此被告可另行主张,故对被告所辩,不予采纳。据此,太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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