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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出具借条 查明真相仍须偿付
发布时间:2013-04-16 10:13:40


     本网讯(姚晓黎)   没有借款的事实却亲笔写下借条,且实际部分履行,问其原因,是为了让对方签字离婚。2013年4月1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伟偿付李梅人民币89000元。

    2008年4月15日,李梅与吴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归男方承担。为防备男方不偿还女方的兄弟姐妹的钱,男方另出具一张100000元的借条给女方;如果男方购了一套房给女方,则不要支付前面所说借条尚未支付的欠款,而先前已支付部分也不能要求退回,该借条自动作废,债务视同全部清结。”吴伟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支付了11000元,剩余89000元至今未付,李梅遂诉至法院要求吴伟支付89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李梅对这100000元借款的组成难以自圆其说,且自相矛盾。一会说这100000元包括了借其弟弟、妹妹的钱和银行贷款,一会说只是借其弟弟、妹妹的钱,不包括银行贷款。吴伟辩称这是为了让李梅同意签字离婚才写下的借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伟与李梅及李梅弟妹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虽然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借到李梅兄弟姐妹100000元,且向李梅出具了借条,但在庭审过程中,李梅对这100000元借款的组成难以自圆其说,且自相矛盾。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吴伟的答辩可以得出,这100000元应是吴伟给予李梅的经济补偿款。吴伟亲笔写下欠李梅100000元的借条,且已自愿实际部分履行,应该继续履行。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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