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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800棵杉树属自己所有诈骗他人3万元
发布时间:2013-02-01 10:28:01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丹)
一男子瞒天过海谎称别人800棵杉树是自己所有,诈骗了他人三万元人民币。1月31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铭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张铭伍违法所得的人民币300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罗潼。
2012年4月,被告人张铭伍通过一姓“刘”的男子和罗城县小长安镇的路明锋讲其本人有一片杉树要出售。后路明锋向其生意上的伙伴罗潼、梁其等人透露被告人张铭伍有杉树出售的消息,罗潼、梁其等人表示要去现场查看被告人张铭伍要出售的杉树。同年5月2日至5日,被告人张铭伍和 “刘” 姓的男子将罗潼、路明锋、梁其等人带到四把镇棉花村南方屯村背一山上查看一片实际属于张学兵所有的杉树。被告人张铭伍自称所看的杉树都属自己一个人所有,并保证负责办好该片杉树的权属证明材料给罗潼。 2012年5月9日,罗潼与被告人张铭伍在罗城县东门镇一宾馆内协商后,由梁其代写收条一张,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罗潼交来本人所卖杉树款30000元;本人所卖种在本村前面土岭的两处约800棵杉树给罗潼,总款项为45000元,余下款项15000元待罗潼砍到三分之二后付清。所卖杉树,如因权属纠纷而造成罗潼经济损失,本人愿意双倍赔偿。”后在梁其、“刘”姓男子等人见证下,罗潼将现金人民币3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铭伍,被告人张铭伍遂在收条上面的“收款人签字”字样后面签名捺印后离开。同月13日,“刘”姓男子打电话给罗潼称被告人张铭伍等人所看的杉木,不是被告人张铭伍所有。后罗潼、梁其等人通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张铭伍在四把镇棉花村南方屯后山一带没有任何杉树,之后他们一直未能联系到被告人张铭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铭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铭伍犯诈骗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铭伍提出其得的是介绍费人民币30000元,其不构成诈骗罪,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根据被告人张铭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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