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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余万一审获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9-30 09:32:55
本网讯(李丽娟)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日前,江西省遂川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郑秋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郑秋香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借钱偿还银行贷款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通过相互介绍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39.35万元。后仅归还本金39.78万元,支付利息13.52万元 。 另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郑秋香主动到遂川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秋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秋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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