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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做假为由绑架他人 8年后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30 10:12:50


     本网讯(熊莺)   2013年1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龚新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龚小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3年1月初,彭卫国、余秀华、余洪星常到莲花村赣江堤上棚内用32张扑克牌赌博,同年1月9日下午,彭卫国、余秀华、余洪星三人又到此参赌,莲花村村民龚金亮(已判刑)等6人同彭卫国、余秀华赌博,下午3时许,龚志亮以彭卫国、余秀华做了假为由把彭卫国推翻在地,一伙人便围住彭卫国、余秀华、余洪星殴打,之后,龚龙辉(已判刑)提出把三人带到祠堂去,被告人龚新华、龚小强等人将彭卫国、余秀华、余洪星三人带至曲江镇莲花村委会莲花村的祠堂内分开关押,采取殴打、语言威吓方式迫使彭卫国、余秀华打电话给家人,告之拿7万元钱赎人。当晚,彭卫国、余秀华的妻子分别携带了5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赶至莲花村交给龚志亮等人,被告等人在收钱后仍继续关押三被害人,并分班轮流看守。10日继续逼迫彭卫国、余秀华打电话给家人拿钱来赎人。当日下午,余秀华和余洪星在余秀华家人交来10000元钱后被放回。彭卫国家人请人出面向龚志亮和龚龙辉等说情、担保,交付5000元人民币,用二部手机、三只铂金戒指折抵赎金10000元后,彭卫国亦被放回。几天后,彭卫国用5000元人民币将被扣押的两部手机赎回。事后,龚新华、龚小强均分得赃款3000元。

    2011年10月17日,二被告人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新华、龚小强目无国法,伙同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参赌人员彭卫国等3人赌博做假为由,绑架彭卫国等3人,勒索钱财,虽有殴打情节,但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龚新华、龚小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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