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安石镇一年轻人,在参赌输钱后不服气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企图把输掉的钱拿回来,岂不知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2013年1月18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建福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建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建福在浦北县安石镇安石村委会九叉塘平坡张亮志住宅处与被害人黎冬等人赌博。23时许,被告人周建福输钱后怀疑黎冬“出老千”,遂纠集秦少华等人强行拉黎冬上一辆小汽车,将黎带至浦北县安石镇秦屋村后剑麻岭。之后,被告人周建福等人强迫黎冬退还5000元钱,在无法拿到钱的情况下,被告人周建福等人对黎冬进行殴打,导致黎冬背部、双上肢等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强迫黎冬写了一张欠条,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黎冬才被放走离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建福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建福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开庭审理时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