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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作者:王锡怀   发布时间:2013-01-25 16:27:28


    近年来,经过持续不断的打击整治,“缉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国持枪犯罪案件连年下降。然而,在偏远贫困山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却并未减少。以笔者所在的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至2012年,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分别为11件、20件和23件,呈上升趋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不进行综合治理,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农村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人员主要是居住在偏远山区的中老年男性农民。在54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居住在偏远山区的农民的有52件,占96.3%。从被告人的年龄看,54名被告人中,40岁以下的没有;40岁至50岁的8人,占14.8%;50岁以上的46人,占85.2%。由于此类案件比较特殊,54件案件的被告人均为男性。

    2、被告人文化素质较低。涉案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没有,初中文化程度4人,占7.4%,小学文化程度41人,占75.9%,文盲9人,占16.7%。

    3、从枪支来源看,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民用简易猎枪,杀伤力较小,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公安机关在查获枪支时一般都已陈旧、生锈,但经鉴定仍具有杀伤力。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一般都是一支,持有的弹药一般是土制黑火药及铁子,数量通常不多。

    4、从社会危害看,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多存放在家里,用于防贼或打猎,通常并没有实际使用,没有造成具体的社会危害结果。

    5、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大多数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不守法的后果。对于此类犯罪,考虑到他们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2010年被判处缓刑的10件,占90.9%;判处拘役的1件,占9.1%。2011年被判处缓刑的18件,占90%;判处拘役的2件,占10%。2012年被判处缓刑的20件,占86.96%;判处拘役的2件,占8.69%;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4.35%。

    二、成因分析

    1、法制宣传教育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从1996年颁布至今,尽管经过多次清缴,“缉枪”工作成效显著,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相关法律宣传仍旧没有深入普及到广大农村和偏远山区,仍然流于形式,致使工作成效不明显。

    2、偏远山区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对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所以很少知道或根本不知道个人持有枪支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相反,他们却认为持有枪支可以用来打猎、保护庄稼、预防自身危险,只要不去伤害他人,就不是犯罪行为,从而导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农民则成为此类案件最主要的主体。

    3、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一方面,随着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政策在农村的广泛实施,山林中的动物,特别是野猪等大型动物数量大量增加,对村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村中大部分青壮年均外出务工,留下老人和小孩看守家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一些农民为保护庄稼和“防身” 而持有枪支、弹药。

    4、打击难度大,措施不得力。由于偏远山区农村远离政府和主管部门,各项管理相对松散,具有点多、面广、难以管理的特点,这就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加之在措施上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致使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提供线索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拓宽宣传渠道。积极拓宽普法工作的途径和渠道,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乡、村、社的墙报、广播和新闻媒体等载体,开展法制教育,让老百姓明白并不是只有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使普通群众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

    2、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缉枪”工作的开展,不能仅仅依靠阶段性的专项整治活动来实现涉枪案件的标本兼治。各级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防严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的极端重要性;要把预防和减少农村涉枪案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长期战略目标;要加强整体联动,充分发挥政府、家庭、社会各方面的作用,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处置非法持有枪支人员,有效消除各种隐患,以防止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发生。

    3、到偏远山区开展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功能,加大此类案件的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定期深入到比较偏僻、交通不便的案发地点开庭,以案说法,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4、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作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刑法历来对其打击力度很大。在审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应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处以刑罚: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处以实刑;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必要的、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对个别年龄较大、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免予刑事处罚。

    5、对仅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此类案件,建议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拘留或罚款。因为这类案件的犯罪人多为偏远农村的农民,若启动司法程序,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如果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将会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达不到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而利用治安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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