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私藏气枪2支、火药枪1支、气枪铅弹5240发及火药、铁砂等物品,近日,25岁的广东男子汪某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缴获的气枪2支、火药枪1支、气枪铅弹5240发及火药、铁砂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汪某略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塑料电器厂务工期间,从他处获得1支气枪零部件及气枪铅弹1290发并存放于宿舍内。2011年4月,被告人汪某略将上述气枪零部件及气枪铅弹带至其位于广东省阳春市的家中组装、藏匿。同年8月10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上述电器厂将被告人汪某略抓获,后在被告人汪某略家中搜获气枪2支、火药枪1支、气枪铅弹5240发及火药、铁砂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枪支中,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在传火孔处填加火帽可以击发),另两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4.5毫米气步枪;缴获的5240发子弹形状物品为制式4.5毫米气枪铅弹。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略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汪某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