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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为纪念爷爷私藏猎枪火药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12-05 16:01:46


     本网讯(吴坦骏)   因离世的祖父留下了钟爱的猎枪,十分珍惜便保存在身边,得知可能触犯法律,主动自首投案获得从轻处罚。近日,凤山法院被告人邓丁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邓丁瑜的祖父生前在北流市买回一支火药枪用于狩猎。1992年邓丁瑜的祖父去世后,该火药枪由邓丁瑜保管并用该枪狩猎。在得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被告人邓丁瑜携该枪及200克火药、150克铁砂、16颗引火结到凤山县公安局投案。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丁瑜持有的枪支具有管状器具,能够通过火药发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丁瑜违反枪支管理法律规定,明知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仍然将其祖父遗留的枪支予以保管、使用,主观上具有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其行为已完全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邓丁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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