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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藏火药枪一支判处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2-06-19 15:39: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艳媚 鄂自样)   为用于打猎,广西天峨县八腊乡农民龙某,非法私藏火药枪一支,近日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龙某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下一支火药枪,其在未办理任何持枪证件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支火药枪并用于打猎。

    法院审理查明,该枪为自制木柄单管火药枪,枪管、枪把、击锤、板机等机件完好,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系管状器具,能够通过火药发射,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在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期间,主动将非法持有枪支交给民警并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在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主动将非法持有枪支交给民警并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被告人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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