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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打猎枪走火 过失杀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8-16 10:08:12


     本网讯(通讯员 杨瑛 陈娟)   近日,河南省信阳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致死人命案,该院以被告人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阙某系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人,其家中放有一把祖上遗传下来的猎枪。2006年1月20日下午,同村村民冯某邀阙某持猎枪到山上打猎,二人上山后看见一个野猪洞,冯某趴在野猪洞口附近用一根木棒试探,发现一头野猪睡在洞内,便让阙某持枪打野猪,阙某在给猎枪上火药时枪支走火,子弹击中冯某头部,致冯某当场死亡。经检验鉴定:阙某所持枪支属公安机关管制枪支,能致人伤亡。案发后,被告人阙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冯某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阙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阙某在打猎过程中,疏忽大意,枪支走火,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且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帮扶矫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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