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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两天盗窃两辆助力车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25 10:43:19


     本网讯(雷娜)   2013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旭、蒋格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蒋旭、蒋格昌均系广西柳州无业人士,蒋旭向蒋格昌提议到桂林偷盗助力车。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蒋格昌携带液压钳与被告人蒋旭到达桂林。当天18时许,在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一小区单元搂下,由被告人蒋格昌望凤,被告人蒋旭用液压钳剪断大锁,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助力车。

  2012年4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蒋旭、蒋格昌在桂林市丽中路24号一单元楼下车棚,被告人蒋格昌推出一辆黒色助力车后,与被告人蒋旭将该车盗走。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旭、蒋格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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