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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贼性不改 盗窃摩托车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01-25 14:32:46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小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汤小琴,女,2011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汤小琴窜至南昌县正荣大湖之都南岸花园3栋3单元楼道内,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试开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的车锁,并用液压剪剪断地锁,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该车盗走。被告人汤小琴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小区保安抓获。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万云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小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汤小琴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小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小琴能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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