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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讪不成抢人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1-24 11:22:17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被告人朱景气对他人搭讪不成,便抢人财物。2013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朱景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朱景气与证人朱元文从某KTV喝酒出来,驾驶助力车行至钦州市南珠西大街与广沿路交汇处时,见被害人郑妃驾驶一辆电动车搭载黄小清与其同向行驶,遂产生了调戏被害人郑妃及黄小清的念头,并驾驶摩托车进行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见黄小清拿出手机要打电话,为阻止黄小清,被告人朱景气大声威胁:“你们打电话,我就叫人来做死你们!”并驾驶摩托车与黄小清对抢手机,致使黄小清手中的手机跌落,随后被告人停止追赶,将跌落的手机捡起,第二天将该手机进行了解码,并以此手机为筹码,要求以郑妃陪睡一晚为交换条件。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674元。 另查明,被害人郑妃报案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朱景气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侦查手段,得知被告人的手机号码,并经过多次联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其追赶抢夺被害人手机的事实进行了交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景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去公安机关供述其罪行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抢得手机后,于第三日将手机归还给了被害人,属于全部退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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