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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女子酒吧趁机盗窃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24 11:51:41


     本网讯(李莉 雷娜)   2013年1月21日,广西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林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2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林霞与失主徐青及朋友在桂林市依仁路一酒吧卡座消费。22时许,失主徐青因故暂时离开卡座,被告人杨林霞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失主徐青放在座位上的背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盗走。随后,其到酒吧二楼厕所内,将盗得的钱包内的现金3010元取出,将钱包丢弃在垃圾桶内。同日22时20分许,失主徐青发现钱包被盗,遂报警。公安人员到场调查后,将被告人杨林霞抓获,所盗款物已退还失主。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林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林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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