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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入室窃得11元和半包烟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3-01-23 14:31:07
本网讯(韦祖珍)
2013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盗窃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李子学。
2012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子学看见租住在其隔壁楼的蓝化宏一家外出后,从其租住的楼顶爬过围墙到达隔壁楼顶,然后下到二楼,从二楼蓝化宏租住房的卫生间排气洞爬进房内,经过一番翻箱倒柜,只在蓝化宏住房卧室内找到11元现金和一包已开封过的芙蓉王香烟。被害人蓝化宏回家发现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根据被告人李子学留下的犯罪痕迹将其抓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李子学只盗得11元现金和一包已开封过的芙蓉王香烟,仍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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