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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钱吸毒伙同他人偷走丈夫车
发布时间:2013-01-23 15:39:52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张晓莉)   一女子为了找钱购买毒品,伙同他人偷了自已丈夫的车。1月23日上午,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城区吸毒女兰美玉,由于找钱购买毒品供其吸食。2012年2月13日晚8时许,兰美玉带着同伙莫振刚(另案处理)一起到其妹妹家后,兰美玉便和妹妹上楼要菜,莫振刚却在楼下等候,兰美玉拿完菜下到一楼后,莫振刚便提议将兰美玉丈夫停放在一楼的一辆五羊牌WY480T助力车盗走。兰美玉表示同意后,二人则将五羊牌WY480T助力车绑在莫振刚开来的电动车尾部,然后由莫振刚在前面开走电动车,兰美玉坐助力车在后面控制方向,二人将助力车拉到莫振刚家停放。当晚11时许,二人又窜到河池市自来水公司宿舍区,由兰美玉望风,莫振刚盗走停放在该宿舍区楼下的一辆绿能牌电动车,二人骑着盗得的电动车离开后,便将车卖给他人获款用于吸毒。

    案发后,公安民警赶到莫振刚家追回盗得尚未卖出的五羊牌WY480T助力车。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五羊牌WY480T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422元,被盗的绿能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3元。

    2012年2月17日,兰美玉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转逮捕,2012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兰美玉犯盗窃罪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兰美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莫振刚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兰美玉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第一起是主犯,应按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参与第二起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兰美玉为了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盗窃自已家属的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兰美玉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该院根据被告人兰美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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