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文平)
2013年1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群杰、黄林仔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群杰、黄林仔均系江西省丰城市人,长期吸食毒品。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熊群杰发现在丰城市尚庄街道峰华家电门口晚上经常停放有一辆三轮摩托车。10月13日晚,被告人熊群杰向被告人黄林仔提议因两人无钱吸毒,早上去偷该三轮摩托车,被告人黄林仔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熊群杰在桥东街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把钢筋剪刀并藏于桥东街梅源大酒店对面路边的草丛中。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熊群杰、黄林仔携带钢筋剪刀,窜至峰华家电门口,由被告人黄林仔望风,被告人熊群杰用钢筋剪刀剪断摩托车前轮的U形锁。随后,二人将该辆三轮摩托车推到杜桥村庙边,并停放在该处。14日晚,被告人熊群杰、黄林仔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以540元的价格卖给了绰号叫“老马”的拖船人,其中,被告人熊群杰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黄林仔分得赃款240元。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群杰、黄林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熊群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林仔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群杰犯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熊群杰、黄林仔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