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仕京 曾艾雪)
承揽中国联通公司运营业务,约定10万元业务违约金,后因业务不畅,未经联通公司同意单方放弃经营而被诉,责任几何?近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刘根生支付原告中国联通抚州市分公司损失16329.86元及4898.96元违约金。扣除被告所交纳的保证金1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9228.82元。
原告中国联通抚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根生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了一份抚州联通移动业务代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代理原告GSM、WCDMA等业务,被告提交保证金12000元,原告支付被告代理酬金,被告根据星级评定享有原告方一定金额的补贴(包括卖场建设装修补贴1.2万元)。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方如未向原告方提出书面中止协议并得到原告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非因原告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原告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包括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所有补贴及支持。协议的生效期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原告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分别支付了被告话费补贴646元及佣金8673.86元。原告于2011年8月为被告装修店面支付了装修款7010元。2012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终止了与原告的合作协议。诉讼期间被告刘根生提出被告未收到装修补贴才中止协议,并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原告同意单方终止了与原告的合作,构成了违约。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其给被告的所有补贴及支持合计16329.86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金额。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应调整为原告损失的30%,即4898.96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