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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会所擅自解约 搓背工头起诉获胜
发布时间:2012-12-26 11:05:34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侯一丹)
搓澡工与养生会所签搓背承包合同,但是养生会会馆单方解除合同,搓澡工将养生会馆诉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近日,河南省襄城法院判决清泉楼养生会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鹏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襄城县豪华洗浴中心负担。
2012年5月1日,清泉楼养生会所与张鹏签订了搓背承包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养生会所将搓背及助浴项目交给张鹏承包经营,并约定了经营期限及合作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另外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如提前终止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给付对方20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鹏如约进行了承包经营,因其招聘的搓背工曾与顾客发生一次争执,在2012年11月8日,养生会所无故口头通知张鹏解除合同,要求张鹏限期搬出洗浴中心。 2012年11月15日7点21分开始,养生会所工作人员阻挡张鹏招聘的搓背工进入洗浴中心工作,并将搓背工作人员的个人物品全部清出养生会所,张鹏多次要求养生会所履行协议,但养生会所置之不理,后张鹏无奈要求其依照协议赔偿违约金,养生会所拒绝赔偿。 襄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处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多次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在2012年11月原告的承包期间未到期,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书面通知原告,仅委派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所承包被告的经营场所,违背了合同中第七条的上述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虽然在经营过程中与顾客发生过争执,但被告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原告经营不善,被告就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故被告据此称原告先行违约,其解除原告的合同是应当的,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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