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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多数村民同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作者:何艳春 马银伟 发布时间:2012-12-20 17:16:28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被告邱某等四人与被告孟二圪卜社于2007年6月16日所签订的《河滩土地承包合同书》。
2007年6月16日,内蒙古达拉特旗昭君镇巴音嘎查五库社农民邱某、贺某、王某、赵某,未经达拉特旗恩格贝镇牛场梁村孟二圪卜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在少数村民参加会议,以找人代签名手段与孟二圪卜社签订了承包河滩土地合同书。 签订承包合同后,承包人邱某等一直对河滩土地没有管理经营;所交承包费68000元,孟二圪卜社社员均未分配这笔收益款。 2012年7月份,孟二圪卜社342名社员将邱某等四人以及达拉特旗恩格贝镇牛场梁村孟二圪卜社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邱某等与该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后查明,四被告与被告孟二圪卜社签订的承包河滩土地合同书,未经原告孟二圪社全体社员三分之二同意,只有少数人参加会议,以找人代签名手段签订,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故依法判决解除被告邱某等四人与被告孟二圪卜社于2007年6月16日所签订的《河滩土地承包合同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本案中,承包孟二圪卜社土地的是该社以外的个体邱某等四人,所以,承包前,应经该社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崔某等四人与孟二圪卜社签订承包合同前未经该社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且未经该社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故签订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五款规定,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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