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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出资合伙购房 一人独自受益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1-17 08:37:58
本网讯(王长平 李夏莲)
四人出资合伙购房理应共享收益,但却被一人独享。2013年1月16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舒兰支付原告黄海、舒宇、揭媚合伙收益即店面租金各14000元。
舒兰与黄海、舒宇、揭媚合伙购买位于江西省广昌县县城中心店面壹间,面积80.5,共计价款805000元,并签订《合伙购买店面协议书》,约定:店面由四人平均出资合伙购买并均分收益,产权四人共有,由舒兰代办产权证并保管。 2011年7月26日,舒兰未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争议店面的共有情况,擅自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共有情况登记为单独所有。 2011年9月1日,舒兰以其个人名义将店面对外出租,租至2012年10月31日共计14个月获得租金42000元,舒兰收取后拒绝向其他三合伙人分配。黄海、舒宇、揭媚无奈只得将舒兰请上法庭,要求:1、确认《合伙购买店面协议书》有效;2、产权予以变更为共有登记;3、租金收益42000元平均予以分配。 法院认为,原告黄海、舒宇、揭媚与被告舒兰签订的《合伙购买店面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舒兰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说明该争议店面的共有情况,擅自将争议店面的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被告舒兰私自出租店面并收取租金42000后,拒绝分配租金的行为也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海、舒宇、揭媚与被告舒兰签订的《合伙购买店面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舒兰限期30日内协助原告黄海、舒宇、揭媚办理产权共有情况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舒兰限期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海、舒宇、揭媚合伙收益即店面租金各14000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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