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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民间借贷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作者:刘定伟 发布时间:2013-01-08 14:02:28
【案情】
原告祁某与被告段某原本为朋友关系,双方均系河南省滑县居民,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祁某将被告段某诉至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段某偿还借款。被告段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洛阳市洛龙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履行地。 【裁判】 滑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类,其管辖原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即出借方,原告作为出借方,其住所地在滑县,合同履行地应确定为滑县,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滑县人民法院起诉,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了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本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裁定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民间借贷纠纷列入合同纠纷中,并将民间借贷纠纷归类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即出借方,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就可以确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就有管辖权。所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借条或合同中对履行地和管辖地没有约定,就可以受理。受理后,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履行地,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或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就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被告无证据证实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就应当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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