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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挖煤三天即反悔 赔偿十万元退伙
发布时间:2013-01-17 09:49:37
本网讯(卢学知)
湖南籍李阳到广西河池市环江一煤业公司与同乡杨界合伙承包采煤,因经营前景黯淡,才采煤三天,便擅自退伙,李阳为此付出代价,赔偿杨界损失10万元。2013年1月9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成功调结了这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杨界在承包广西环江跑马滩煤业公司2号井采煤过程中,因资金困难,经他人介绍,找来同乡李阳入伙共同承包采煤。2012年7月,李阳与杨界签订《合伙采煤协议书》,约定李阳出20万元作入伙资金;由李阳负责井下采煤,利润按3:7比例分配。李阳交杨界入伙资金20万元后,于2012年8月组织民工下井施工。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井下掘进不畅,李阳生产了3天,才采得煤矿40余吨。李阳见势不好,擅自退伙离场。过后,李阳找杨界退还入伙资金未果,于2012年12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要求杨界返还入伙资金20万元。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李阳未提前通知杨界擅自退伙,属于过错行为,退伙后给杨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解除合伙协议,杨界扣除赔偿10万元外,同意退还李阳部分出资款10万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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