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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口角引纠纷 聚众斗殴酿惨剧
发布时间:2012-12-03 17:04:14


     本网讯(陈珍)   同校学生因口角引发矛盾,被告人乐刚与被害人魏华约定时间、地点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致被害人魏华重伤乙级。11月27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乐刚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9月16日18时许,东乡铜矿中学学生饶理(另案处理)在教室扫地时与楼下扫地的学生魏华引发口角。双方遂约定晚自习后在东乡铜矿休闲广场殴斗解决此事。当晚,饶理邀集被告人乐刚、何三(另案处理)和多名同学携带凶器至斗殴地点,此时,被害人魏华亦纠集多名同学在此等候,看到饶理等人过来便说“有本事下来”,何三见状说“就打那个说话的人”,并持砍刀冲向被害人魏某,胡辉持匕首刺魏华腹部,严恩持砍刀砍,徐波用未打开的匕首捅魏华,被告人乐某用脚踢魏华。后双方逃离现场。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乐刚伙同他人与他人约定时间、地点持械进行斗殴,并致受害人魏华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乐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因被告人乐刚系未成年人,并且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被告人乐刚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人乐刚适用缓刑。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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