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文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万平、龚南金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至四年零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袁万平、龚南金共同商量去偷汽车轮胎卖钱。1月5日上午,被告人袁万平、龚南金到丰城市工业园踩点后,被告人袁万平准备作案工具,并电话联系南昌两面包车司机陈一保、葛清(均另案处理),要其二人晚上开车到剑邑大桥与105国道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处等候。当晚8时许,被告人袁万平、龚南金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丰城市工业园坤林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院内,将丰城市丽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放于此的平板车的8个新车轮卸下,翻运至围墙外。当晚12时许,被告人袁万平将陈一保、葛清带至车轮边,将盗来的8个汽车轮胎分别装上陈一保、葛清开来的面包车上。尔后,被告人袁万平等人开车来到南昌广福附近的汽车修理店准备销赃,因没找到买主,于是又将轮胎运回丰城销赃。1月6日凌晨2时许,在丰城剑邑大桥附近被丰城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价格鉴定,涉案赃物价值18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万平、龚南金秘密窃取丰城市丽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个新车轮,价值共计人民币1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南金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坦白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