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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氧气瓶获刑一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23 11:23:31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2012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0年5月左右的一个晚上,1995年8月25日出生尚不满十五岁的胡小胜在钦州港鹿耳环村口玩,此时被告人张平上前对其说“晚上带你去拿钱”。随后在被告人张平的带领下,胡小胜与被告人张平来到钦州港鸡丁头居委会滨海公路旁边的管道局,从打捞局里面偷走氧气瓶2个;

  第二次,尚不满十五岁的胡小胜在村口玩,又被被告人张平叫去偷东西,当晚,其两人从打捞局里面偷了氧气瓶3个。

  第三次,在外面玩的胡小胜又被被告人张平叫去偷东西,此次,两人从打捞局里面偷了2个氧气瓶。此次做完后,被告人张平叫胡小胜下次多叫几个人。

  第四次,胡小胜与一名绰号叫“阿龙”的人在外面玩,遇到被告人张平,张平便再次叫二人跟其去盗窃,胡小胜回家吃饭的时候叫上其哥胡程亮,四人此次从打捞局里面偷了3个氧气瓶。综上,被告人张平伙同他人共盗窃得氧气瓶10个。

  经鉴定,被盗的十个氧气瓶价值人民币688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平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钦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钦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有犯罪前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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