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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抢劫外地货车司机 潜逃终未逃过法网
发布时间:2013-01-18 08:41:03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日益完善发达的公路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运输业发展起来。但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将罪恶的黑手伸向货车司机,将它作为谋取不义之财的“财路”,从事抢劫公路运输货车司机的犯罪活动。1月17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强林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1日凌晨零时许,林大有驾驶一辆灰色微型面包车搭载李龙、李建、张小民(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张强林,由福旺镇往寨圩出发寻找作案目标,经过福旺镇脚村委会路段时,发现被害人陈洪正、罗国田驾驶的豫PZ5592大货车途经该处,即一路尾随该货车至福旺与寨圩交界处后才将大货车拦停。停车后,被告人张强林伙同、张小民、李建、李龙携刀下车,用刀将货车车窗玻璃敲烂并打开车门,强行将被害人陈洪正、罗国田拉下车,四人继续用刀恐吓两被害人并对被害人搜身,然后又窜上货车继续搜刮钱财。上述五人共抢走了被害人两台手机、两台对讲机以及100多元现金,然后窜上被告人林大有停放在一旁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其中一台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457元。

    2012年10月3日,被告人张强林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六核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强林犯抢劫罪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强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强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逐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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