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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流窜抢劫抢夺后自首退赃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1-17 11:51:29


     本网讯(覃兆华)   无业青年黄某强、黄某秀因手头拮据,便萌生歪念,在半个月时间抢劫抢夺五起,终于双双进班房。2012年12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强、黄某秀骑摩托车窜至公路上将骑电动车的蒙某国和李某丽夫妇拦停,被告人黄某强使用牛角刀威胁蒙某国并对其搜身,搜走蒙某国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元,被告人黄某秀使用电工刀威胁李某丽并抢走其挂包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电工刀、牛角刀各一把。

  2012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强、黄某秀窜至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趁行人叶某霞不注意,被告人黄某秀将叶某霞手上的一手提包夺走,后坐上在附近等候的被告人黄某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走的包内有诺基亚直板手机一台、现金几十元等物品。后二被告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同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强骑摩托车搭被告人黄某秀窜至一人行道,从左侧靠近坐在一辆行驶中电动车后座上的邓某勇,由被告人黄某秀强行将邓某勇放在腿上的一挎包夺走,包内有手机二台及现金人民币10元等物品。

  2012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强、黄某秀窜至街道上,趁行人覃某玉不注意,被告人黄某秀将覃某玉的一手袋抢走,后坐上在路边等候的被告人黄某强的摩托车逃走。被抢的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白色万利达牌K608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等物品。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强、黄某秀骑摩托车窜至公路上,由被告人黄某强开车靠近开电动车的杨某芬,坐在摩托车后座的被告人黄某秀则夺走杨某芬斜挎在肩膀上的挂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黑色索尼爱立信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数码播放器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抢的白色万利达牌K608手机一台、黑色索尼爱立信手机一台及码播放器一台,并分别将其发还被害人覃某玉、杨某芬。

  另查明,2012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二被告人主动交代了抢夺、抢劫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黄某强、黄某秀参与抢夺作案二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960元;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2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家属分别代其二人退出赃款人民币800元、8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乘人不备,或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抢劫及抢夺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均积极参与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因涉嫌抢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案的抢劫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及尚未掌握的本案的抢夺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驾驶机动车抢夺,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被抢的部分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主动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黄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黄某秀、黄某强退出的赃款共人民币一千六百三十元,依法分别发还被害人邓某勇人民币十元、覃某玉人民币三百元、杨某芬人民币四百元、蒙某国人民币二十元、李某丽人民币九百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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