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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伙同亲大哥强抢摩托车手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1-18 08:41:03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横县两兄弟因自己缺少交通工具,竟然在公共场合强抢他人摩托车和手机。2013年1月18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黄光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0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光荣伙同黄光锋(在逃)窜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白米村白米坡处,黄光荣持一把水果刀将骑黑色弯梁摩托车途经此处的何海炎拦下,威胁何海炎交出身上的财物,抢走何海炎的手机和摩托车。黄光荣、黄光锋两人将抢来的摩托车骑回广西横县百合镇家里,抢来的手机由被告人黄光荣自己使用,摩托车由黄光锋使用。 2012年10月23日,黄光荣再次窜到浦北县乐民镇十字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被抢劫的手机追缴发还了被害人何海炎。经鉴定,被抢劫的摩托车和手机价值人民币3238元。 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何海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何海炎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光荣犯抢劫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其在抢劫中没有使用暴力。经查,被告人黄光荣持刀拦截、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搜被害人裤袋抢走手机,故对被告人黄光荣提出没有使用暴力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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