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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儿反对古稀父亲再婚拒付抚养费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1-23 14:15:28
本网讯(通讯员 何徽)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离开法院时原告张本志握着承办案件法官的手感慨地说:“虽然古话道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浦北法院的法官却为我妥善处理好了家事,解决了我今后的赡养事宜,同时也化解了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本不该有的怨恨,我很高兴。”
原告张本志出生于1950年10月20日,1976年与赖美芬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张晓月、张晓玲、张建三个子女,妻子赖美芬1999年去世,儿子张建2005年被人杀害。2007年,原告与刘保英再婚,现居住在小江镇五皇商城。两个女儿因反对原告再婚,自2007年原告再婚后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原告患肠漏、青光眼住院治疗也不过问。原告是浦北县糖果厂的退休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自2011年9月开始,每月养老保险金1825.70元,现身患胃炎、高血压、青光眼等多种疾病。2009年8月18日,原告因儿子张建受害案获赔款25000元,2008年11月30日,原告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0330元和住房公积金8202.3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医疗费8430元,原告已支付给医院。此事虽经村社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未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张本志老人一纸诉状,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 庭上,承办法官与被告张晓月、张晓玲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最终用言语感化了张晓月、张晓玲,唤起了父女情。 最终,承办法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父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免除。原告现已62岁,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身患疾病,其请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当庭做出判决:被告苏敏、苏锐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本志赡养费100元。在认识到未尽赡养义务的错误之处后,被告张晓月、张晓玲当场承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本志赡养费100元。经过法官的细心承办,一起赡养纠纷最终得以圆满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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