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八旬老人无人养 将五子女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1-22 09:52:12


     本网讯(通讯员 程磊)   八旬老人本应是颐养天年的时候,肥西山南的王思萍却因为无人赡养,而不得不通过法官来帮她“争取”养老费。11月20日,安徽省肥西法院山南法庭当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付给原告100元赡养费为宜。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如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928年出生的王思萍,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但是她现在依然独居在村里提供的一处房屋内。年老体弱的王大妈,近来疾病缠身,在抚养问题上未能与五子女达成一致,便将五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依法承担赡养费、医疗费、护理人工费每年1.5万元,一家每年3000元钱。

    五个子女在法庭上都说出了自己的苦处,陈述了王大妈有三个儿子每人每个月给的300元,以及国家的1020的养老保险钱。还有王大妈自己的两个摊位,每年每个摊位可收租金1500元。都觉得母亲要求每年3000元过高。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经84岁,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合肥市现在的物价水平,每年4920元很难满足老人的日常生活开支。赡养扶助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原告五位子女应适当增加赡养费用,以满足老人衣食住行及疾病治疗等相关费用。同时,考虑到五被告自身经济条件都不太好,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付给原告100元赡养费为宜。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如果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