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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不养老父亲 只因父亲新娶“小媳妇”
发布时间:2012-11-16 10:01:14


     本网讯(通讯员 薛灵)   11月13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阎火水与被告阎宇、阎皋、阎图赡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阎宇、阎皋、阎图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阎火水赡养费100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阎宇、阎皋、阎图在各自住处每人为原告提供住房一间。

    前几年,在阎老汉六十五岁之时,因与老伴感情彻底破裂,提出离婚。离婚后,其老伴不准备再婚,跟着儿子们过日子。而阎老汉却又与一个比自己儿媳妇还小的女人结了婚。这种现实本来让自己的儿子们就尴尬得很,然而,再婚不久的小女人又给阎老汉生了个比其孙女还小的小女孩。这下又引起三个儿子们的强烈不满,不但不愿赡养阎老汉,而且还提出坚决不同意阎老汉的小媳妇进阎家,认为其父丢了儿子们的脸面。

    无奈,阎老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老人离婚和再结婚是公民的权利,子女不能因父亲娶了小媳妇而不赡养老人。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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