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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儿子房产被前妻赶出家门后可否撤销赠与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3-01-22 16:00:19
[案情]
陈明(化名)与李妍(化名)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晓明(化名),2012年5月两人离婚。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陈明与李妍共有的住房一栋属于陈明所有的一半(二楼)房产,陈明自愿赠与儿子陈晓明。两人离婚后,陈明仍住在二楼。2012年8月,李妍以陈明没有房屋所有权为由将其赶出家门,并将门锁全部换掉,导致陈明无法入住,陈明遂诉诸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明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自愿赠与儿子,其已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明将自己一半的住房所有权赠与儿子,赠与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陈明将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儿子陈晓明后,其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对于受赠人陈晓明,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如果原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应推定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陈明所赠与的房产属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陈明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所有权尚未转移,陈明对自己所有的一半房屋仍享有所有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具体到本案中,陈明的赠与行为并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故陈明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陈明依法可以撤销赠与,当然的在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中享有居住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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