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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赠风波的“法理情”视角
作者:杨程捷 发布时间:2012-02-13 15:04:18
药家鑫案索赠风波再度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在药家鑫案件进入死刑复核期间,药父曾经将20万元送到张家,但张家将该款邮寄退回。2月8日张家人前往药家索要20万元赠款遭到拒绝,双方发生冲突,此前喊杀药家鑫的舆论倒戈药家。其实,从法、理、情的视角去分析本次事件,无论是对药家还是张家都应多生出一些宽容与包涵。
于法,仅就法律规范意义而言,药家确实没有基于原赠与合同的再给付义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乃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与经当事人双方自由意思一致才能达成合同。在药家提出赠与张家20万,张家表示拒绝,并通过邮寄退回20万元时,张家就用自己明确的意思表示不愿意与药家达成合同。撇开自由意思一致这个专业生涩的法律术语,张家也通过邮寄退回这一事实行为明确了自己是不愿意与药家达成合同的。也即,无论从双方自由意思还是事实行为来看,双方赠与合同都没有成立,即赠与合同不成立。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赋予了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使双方达成了赠与合同,药家依然有权利撤销赠与,不再依据赠与合同进行金钱给付。药庆卫“既然当初张平选明确拒绝并退还了这20万元,现在我就没有义务再给他这笔钱”的表示,从法律角度分析,是站得住脚的。张家人若认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有不合理之处可以通过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手段进行权利维护。 于理,应多份宽容与同情看到双方当事人。当初药家为取得被害人家属张家的谅解,提出赠与20万元,根本的希冀乃是通过被害人家属谅解实现药家鑫的免死,而当初张家人将赠款退回并声称拒绝,一是基于丧子之痛难以平复,二是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张家怕拿了钱被置于“为了要钱”的道德不利境遇。在药家鑫已被判决死刑并已执行后,张家又旧案重提并索要赠款,甚至一行人兴师动众前往药家索赠并爆发冲突,实属不该。当然刑事和民事赔偿是并行不悖的,但是要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而不是通过私权纠集一帮人索要。如《新闻晨报》所言: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民事赔偿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法律上对刑事附带民事的保障不包含精神损失费,而出于情理,药家人可酌情补偿张家人,社会也应针对真正需要帮助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障,设立救助机制。药家于理有一定的补偿义务,张家也可通过合法、正当、理性的途径主张。再分析此番张家索赠的原因,是因为张妙的妈妈刘小欠身患疾病急需用钱,所以他们此时愿意接受这20万赠款。面对处于困境的张家,即使他们作出了一些我们难以理解的前后不一的行为,我们也应多份宽容与同情。设身处地的冷静去看这起索增风波,且不论谁对谁错时候,在两家人都承受着丧子之痛时,我们理应保有一份天然的同情心,对他们都更多宽容、更多包涵、更多体谅。 于情,网络民意应多份理性,少份先入为主的偏见。不可否认,网络诞生以来,在监督权利运行,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有时汹涌高涨的网络民意背后是盲目的跟风与谩骂,是被煽动的愤怒。从此前“官二代、富二代”论调的宣扬,基于仇官仇富心理下对药家鑫的一片喊杀,再到现如今一边倒的不支持张家索赠,网络民意值得深思。公众的义愤填膺不能说都是理性的,当盲目的非理性占据主动权时,就会导致大多数的暴政,引发不公正。公众的话语权无可非议的应得到保障,但网民的情绪力量也是让人担忧的,我们在评说他人时是非对错时,应更理智冷静些,从他人角度着想,多些换位思考。少些上纲上线的评判,少些动辄“阶级对立”式的辩论,多份理性,多份将心比心的体谅,多份探究新闻媒体报道事实背后的客观事实真相的耐心。在这起索赠事件中,矛头无论指向药家还是张家,对已经遭受丧子之痛的两家无疑都是雪上加霜,多抚慰被执行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家属,给予因刑事犯罪遭受丧子之痛已陷入困境的张家社会救助,才是善良社会应有的公民品质。 从喊杀药家鑫到索赠风波,网络民意暴露出来的非理性应引起我们的反思,如何引导网络民意趋于公正客观,网络社会的制度性建设至关重要,同时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应更加客观公正,少些煽动性的失实报道,在面对任何一起社会热点问题时,多一些法、理、情的思量,才能向着真相与公正一步步迈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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