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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赣州两级法院妥善协调一起因山林权属案引起群体纠纷侧记 作者:曾照旭 发布时间:2012-02-17 14:44:22
2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溪下村民小组等当事人签收准予撤诉裁定书的送达回证,宣告着这起为争山场差点酿成群体械斗的山林权属纠纷在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得以妥善化解。 纠纷缘起:为了一座“风水山” 争议山场地处南康市十八塘乡合江村区域内,原告南康市十八塘乡合江村溪下村民小组称“官路上”、第三人南康市十八塘乡合江村上坑孜村民小组称“众家山”,根据争议双方现场勘查勾图测算面积约为39.7亩。1953年,药塘乡太田村居民持有拾壹药字第贰柒肆号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相关山场地名“官路上”;1982年9月林业“三定”时期,刘某桃持有康林证字第0029045号自留山证书,登记山场“众家山”;1983年7月,合江大队上坑孜队持有康林证字第0004499号山林权证书,登记相关山场地名“老毛屋背至虎就窝”。上述三份证照对应山场登记的范围,均包含了争议山场的四至范围。争议双方均未提供林业“四固定”时期的权属证照。争议山场坐落有众多王姓坟墓,而随着历史上王姓村民的外迁,原告、第三人等村组均有王姓居民;林业“三定”之后,争议山场主要由第三人村民经营管理。被告南康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申请后启动了调处程序,进行了现场勘察、走访相关人员、调查争议山场证照和经营管理情况、组织争议双方质证答辩,因调解无效,最后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确定争议山场“官路上(众家山)”山林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该决定被赣州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溪下村民小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将该争议山场确权给溪下村民小组所有。一审法院以争议山场在土地改革时期是原告持有证照、林业“三定”时期是第三人持有证照。因此南康市人民政府适用《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将争议山场确定归第三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该《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判决。溪下村民小又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矛盾激化:为在争议山场修一条路 因争议山场坐落有众多溪下村民小组王姓坟墓,案件在二审审理期间恰逢春节,溪下村民小组很多外出务工村民回家过春节。按当地风俗,年后要上山祭祖。为了方便到争议山场祭祖,溪下村民小组村民便来到争议山场砍树修路。上坑孜村民小组以山场归其所有为由阻止溪下村民小组村民修路,双方引发纠纷。2012年1月31日上午,双方村民各有30人左右持械在争议山林互相纠缠、对峙,事态一触即发。南康市人民法院院长黄亚珍及时带领法官赶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和当地乡镇工作人员作双方当事人工作。该起山林权纠纷已经政府处理,一方当事人起诉后,该案已由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服已上诉至赣州中院,该案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南康法院从稳定出发,先做当事人的工作,并于2月2日及时与赣州中院就该案及时进行沟通。 事件处理:两级法院法院深入纠纷现场协调 赣州中院领导获悉情况后,及时派该案的承办法官深入争议山场,和南康市法院法官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进行协商,并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明。政府依据上坑孜村民小组对争议山场持有的1983年持有康林证字第0004499号山林权证书,将争议山场确权给上坑孜村民小组符合法律规定。但上诉人溪下村民小组的村民清朝以来均在该争议山场安葬过世村民,属于溪下村民小组的风水山,由于历时原因在林业三定时期未办理权属证照。案件事实很清楚,但法院直接判决并不能实质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为了能实质性化解这起行政纠纷,赣州市两级法院法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和就这起案件可能出现审理结果全面给当事人分析。经过赣州两级法院法官近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协调,双方终于在18时30分左右初步达成三个可供调解的方案,一个协调方案为上诉人以其他山场换取争议山场,但第三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山场并价值存在差异而否决这一方案。对于法院提供的第二个协调方案,第三人同意上诉人在争议山场安葬过世村民,以及同意在争议山场修建一条上山的路,由上诉人给予第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该方案,争议双方就修路涉及树木砍伐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协议。正当协调陷入僵局时,法院再提供让上诉人购买争议山场的方案,双方对此方案均予以认可,但对于购买山场价格问题产生了争论。为实质性解决该起山林权属纠纷,2月4日,南康法院院长黄亚珍一行继续到现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晚上23时50分左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协议:将争议山场归溪下村民小组所有,由溪下村民小组向上坑孜村民小组支付5.5万元费用。在法院组织协调下,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山场所有权归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相应补偿款,这是该院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又一新的协调措施。 结果:案结事了受好评 上诉人溪下村民小组以争议双方就争议山场已协商解决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上诉人撤诉的裁定,宣告着这起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解决。赣州市两级法院延伸行政审判职能,立足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纠纷,成功协调该起山林权属纠纷,实质性化解当事人行政争议,使得这起因山林权属争议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得以妥善解决,得到了南康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法院提出的这种协调方案,实质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在场参与协调的当地干部佩服地称赞道。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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