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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争议房产产权不清法院不予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11 09:52:21


     本网讯(徐朝飞)   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的主要内容之一,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前提是产权清析无争议,即属于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有争议,则法院对此不予处理。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确定双方对有争议的房产待产权明晰后再行分割。

    1980年10月,原告朱恒巧与被告莫子清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1年12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 1984年3月1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先后生育了四个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自2008年3月分居至今。妻子朱恒巧遂以双方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求离婚。审理中,朱恒巧提出双方有一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新式烤房,要求分割,而丈夫莫子清则称该烤系其个体财产,经审查,该房属产权不清。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双方无争议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因上述提及的新式烤房产权尚不明确,双方均同意待产权明晰后再行分割。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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