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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辈出资买房买车 法院认定赠与行为
发布时间:2011-12-31 13:19: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婧 高琳琳)
长辈称为儿子购买房屋和车辆拿出了部分钱款,儿子病逝后儿媳和孙子起诉要求分割财产。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归儿媳和孙子所有,儿媳给付婆婆相应的折价款。
原告姜女士、小史诉称,原告姜女士的丈夫史先生于2010年7月19日病逝,去世后留有遗产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东苑三区房产一套。该房为史先生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购买。史先生和原告姜女士还于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骐达轿车。现原告姜女士和孙子共同生活且没有住房,被告姜女士的的婆婆汪女士自有住房并出租。故起诉汪女士要求将房屋和车辆依法作价分割。 庭审中,被告汪女士称,儿子去世之后,汪女士让媳妇回来居住,媳妇不回来。房屋是被告出资购买的家庭住房,是为了全家共同居住而购买的,不是死者的法定继承财产,实际上是被告的房子。车是因为孩子要入托,怕交通不便利,我提出购买车辆,车辆里面包含我的8万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被继承人史先生婚前购买,史先生死亡后,该房屋扣除剩余贷款及原告姜女士的个人财产后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姜女士在与史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银行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考虑到原告小史尚年幼,根据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法院酌情判令房屋归原告姜女士、小史所有,其中二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的数额,由法院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扣除土地收益价款、原告姜女士的个人财产及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酌情予以确定。被继承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骐达牌小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为被继承人史先生的遗产。被告汪女士表示其对小轿车进行了出资,法院核实被告并未表示其出资系借贷,故法院认定被告的出资为对史先生及姜女士的赠与。法院酌情判定该车辆归原告姜女士及小史所有,二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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