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次安 刘晓虹)
2013年1月18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对江西广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始兴县特级信用代理商邹运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邹运花加入江西广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成为该公司在始兴县的特级信用代理商。随后,邹运运花在本县按照江西广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诱骗他人参加该组织的传销活动,并采取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传销网络关系,邹运花作为该传销组织的特级信用代理商,在始兴县高峰小学门口一店面,指挥、协调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30多人,收取会员交纳的投资现金共计245656元,从中获利4126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邹运花无视国家法律,以参加 “江西广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费返利为名,诱骗数十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