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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骗人传销不成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08 10:26:18


     本网讯(王晖 曾秋兰)   以找工作为由骗被害人至出租房内,见被害人不愿从事传销活动,三被告人便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在向他人求救时不慎坠落,致重伤(乙级)。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非法拘禁案,判决三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人民币817634元。

    2012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被害人罗某至吉州区,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将罗某带至其租住的吉安市五交化公司宿舍501房内,当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佐某、陈某等人开始在房间内给罗某介绍传销知识,劝说罗加入传销组织。期间陈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罗某的手机扣留。当晚,柳某、佐某等人见罗不愿从事传销活动,便采取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罗的人身自由。7月8日凌晨3时许,罗某趁被告人柳某不备爬出窗户,在向路人求助报警过程中从五楼坠地,致全身多处骨折,腹膜后大血肿并腹腔出血,左肾挫伤。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罗某的伤情为重伤情为重伤(乙级)。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系农业家庭户口,家庭成员有父亲、母亲、妹妹。 事发当天,罗某经路人报警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61458元。经鉴定,罗被评定为第贰级伤残,其日常生活能力总分值30分,确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罗某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8176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佐某、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重伤(乙级)、伤残贰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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