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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误入传销钱赔光 合伙绑架“上线”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0 10:53:50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被骗搞传销,本钱被骗光,王成明、陈鹏、梁荣明3人竟合伙图谋绑架上线。201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成明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陈鹏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被告人梁荣明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2009年,被告人王成明被王海艳骗至钦州做传销,期间,在王海艳等人多次的洗脑下,交钱认购传销股份正式成了传销中的一员,并成为了王海艳的下线。为了发展下线赚钱,被告人王成明先后将妻子唐小岚、儿子王国昌骗来钦州一起做传销,并将两人发展为其下线。此后,被告人王成明还陆陆续续将一些亲人、朋友的钱也骗了过来,并将这些钱交给了其上线王海艳等人。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成明发觉王海艳以及其丈夫陈林(亦即王海艳的上线)已经跑了,身上无钱的被告人王成明于2012年5月决定将陈林的哥哥即被害人陈桂鑫(与被告人王成明一起做传销,被害人陈桂鑫的上线是陈林)骗至家中要其将被骗的钱还回来。为实施该计划,被告人王成明要其儿子王国昌(另案处理)找人帮忙看守,其儿子则找到了被告人陈鹏、梁荣明,二人对帮忙看守表示同意。当晚20时左右,被告人王成明以看工程为名将被害人陈桂鑫骗至其租住的钦州市钦南区某小区1208号房,并伙同被告人陈鹏、梁荣明等人一起看守,并殴打、威胁被害人陈桂鑫还钱。在被告人王成明、陈鹏、梁荣明等人的威胁下,被害人陈桂鑫多次打电话给亲属筹钱。直至2012年5月9日22时左右,公安民警将被害人陈桂鑫救出。经鉴定:被害人陈桂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成明、陈鹏、梁荣明3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由于被告人王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鹏、梁荣明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荣明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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