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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09:28:28


     本网讯(喻志强 傅南)   两个传销人员为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扣押他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龙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雷侃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5月29日6时许,被害人王某被女网友骗至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一传销窝点内。王某表示不愿意加入该传销组织时,该传销窝点主任何文杰(在逃)、管家被告人黄龙强等人殴打和威胁王某,并安排被告人雷侃等人负责看守和监视,非法扣押其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和行李,威逼王某讲出银行卡密码,直至强行从王某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2900元钱,作为购买行业“产品”的款项后,才在王某假装答应去筹钱购买行业“产品”时允许其离开。被告人黄龙强、雷侃等人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

  2012年6月19日6时许,被害人朱某被王某以帮其找工作为由,骗至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散户与王某同住一个传销窝点内。在主任何文杰、管家被告人黄龙强的安排下,郜艳、王晓艳、谷霞(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和监视,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非法扣押其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和行李,威逼朱某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黄龙强等人非法限制朱某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2天。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龙强纠集被告人雷侃,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殴打和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龙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雷侃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龙强、雷侃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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