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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难拒高回报利诱陷传销圈套 索“入会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11 10:09:32


     本网讯(通讯员 黄彦兵 高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古话,一直是债主要回欠款的最佳理由。而这句话对于同样是债主、同样持有欠条的刘强、王斌等九人来说,却行不通了。最近,这九人从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领到了一纸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九人顿时傻眼了。

    刘强、王斌等九人和李东、雷杰二人邻村而居,平日关系都不错。2010年初,李东、雷杰二人告诉刘强等人,广西有发财的机会,“投资”两万,可赚百万。刘强等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九人每人怀揣两万多元,跟着李东和雷杰到广西南宁以期发大财。

    经过李东和雷杰一连数日的灌输,刘强等人对李东的赚钱手段从一开始的有所怀疑,到后来的深信不疑。

    眼看到交钱订购“产品”的时候,为了保险起见,刘强等人要求李东写下欠条,共计欠刘强等九人22万余元。李东也不含糊,爽快地答应了他们的要求,亲手写下欠条。作为担保人,雷杰也在欠条上签了名。

    拿到欠条的刘强等人心里踏实了许多,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钱款交给刘强,并签订了所谓的“产品申购单”和购货明细,做起了发财梦。

    正当刘强等人喜滋滋地等待着投进去的钱翻倍的时候,坏消息传来,李东和刘强所在的传销组织被警方破获,且警方查出李东介绍刘强、王斌等九人加入,并且他们已向“上线”缴纳两万余元。

    眼瞅着发财梦碎,刘强等人傻了眼,两万多元不是一笔小钱,他们九人当中不少人都是东挪西凑才凑够钱款。刘强等九人马上找到李东,讨要购货钱款。李东却一口拒绝,并以投资生意有赚有赔为借口,拒不还钱。

    自己所交的钱竟是传销“入会”费,虽然刘强等人对于此次翻倍赚钱行为涉嫌传销已经有疑虑,但眼瞅着投进去的钱没了影,刘强等九人怎么也不甘心,向李东索要钱款无果后,无奈之下,2011年11月7日,刘强、王斌等九人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李东和雷杰返还他们的22万余元钱款及利息。

    李东和雷杰认为,这笔款名为借款,实际上就是刘强等九人为传销入会缴纳的会费。至于为啥要以欠条形式产生,李东坦言,这是为了争取业绩,同时应刘强等人的要求写的一个东西,也就是一种形式而已。

    而刘强等人坚持认为,他们是在李东的再三劝说下,经不起诱惑,将钱交给李东。不管自己是否知晓李东的行为涉嫌传销,但有欠条为据,欠债还钱,九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李东和雷杰又辩称,刘强等九人和自己一样是自愿加入传销组织,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缴纳相关费用,填写“产品订购单”等手续。他们不存在欺骗、引诱的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刘强等九人的诉讼请求。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刘强等九人的诉讼请求,这令刘强等人大惑不解。原来,即便有欠条,也要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传销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传销伎俩多如牛毛,其中之一就是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从刘强等九人在诉状中的陈述、签订“产品订购单”到李东等出具欠条、刘强等九人立下保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显示,李东和雷杰在广西南宁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给刘强等九人出具欠条实际上是一种传销行为。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刘强等九人明知李东等人所谓的“赚大钱”实质上是传销行为,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自愿认购“产品”,已经属于参与到传销行为中,而传销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刘强等九人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所以说,款项的性质名义上是欠款,实质是原告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入会费。”法官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不予保护。

    最终,刘强等九人不但被驳回诉求,还承担诉讼费,可谓竹篮打水一场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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