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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女老板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3-01-18 14:48:05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月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张月琴在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北路经营了一家宾馆,为了提高宾馆的营业收入,2012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月琴在其经营的宾馆218房间内容留邓义春、毛小兰、胡德明、邓家强4名住客吸食毒品,其本人亦参与了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月琴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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