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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为吸毒 两“瘾君子”终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10 11:29:26
本网讯(苏传清 黄国利)
2013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两“瘾君子”多次盗窃终落入法网。被告人曹桂平、包文忠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
2012年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曹桂平、包文忠经过商量,结伙窜到钦南区龙门港镇南村村委会东边村,将被害人文小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两轮本田摩托车盗走。之后,二人驾驶赃车到钦南区黄屋屯镇销赃,得赃款8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被盗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5元。 2012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桂平伙同杨庆、黄福(后二人均已判刑)和绰号叫“龙门四”的男子经过商量,窜到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兴街旺发小区,撬开仓库木门的锁链,入内盗窃了四捆电缆线,后又去到该镇旧菜市盗得周小斌的手推车,用将之前盗得的四捆电缆线拉到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南村委刘屋村销赃未果,四人返回途径屯南村委红群村路口被公安人员发现,黄福被当场抓获,手推车和四捆电缆线也被缴获,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四捆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桂平、包文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商量后结伙共同盗窃他人财物,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实施了盗窃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包文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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