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庞聪)
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但这一对男女却为筹毒资,搭档合作盗窃他人财物以供吸食毒品。2012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罗善钦,黄雁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八个月。
罗善钦(男)与黄雁飞(女)因吸毒而相识,二人染上毒瘾后,为筹毒资,不惜铤而走险,以盗窃他人财物以供吸食毒品。2012年8月9日上午,罗善钦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广西桂平城区一店铺门前,见覃媛(化名)停放于人行道处的一辆电动车没锁防盗锁,遂趁无人注意之机,由黄雁飞负责看风,罗善钦用自带的六角套筒和螺丝批撬开车头锁,盗取该车。之后,将该电瓶拆除销赃,得款人民币二百元。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一千四百多元。同日23时许,二人又到路边另一商铺前,见到宁宇(化名)停放于路边的一辆电动车没防盗锁,又以同样的手段盗取该车。之后,将该电瓶拆除销赃,得款一百六十元。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六百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罗善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雁飞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对黄雁飞轻处罚。二人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二人为吸毒而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