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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密谋偷耕牛终遭诉获刑并受罚
发布时间:2013-01-04 14:05:50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耕牛是农民赖以生产的主要工具,三男子却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终遭诉获刑罚。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覃大要、覃中得和覃小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覃小家经事前密谋后,于2012年8月24日1时许携带尖刀、钢筋钳从武宣县窜至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中唐村下钟屯,由被告人覃小家负责开车接应,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负责进村偷牛,三被告人共同盗窃被害人陆家宝价值人民币5300元的水牛一头。在返回武宣的途中,被告人覃小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被盗水牛一头,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则弃车逃跑。公安机关已将涉案的水牛发还给被害人陆家宝。另查明,被告人覃中得于2012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覃大要于2012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23日被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覃大要为了吸毒而实施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覃小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陆家宝的陈述,证人覃土托的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覃小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流窜至贵港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覃小家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覃小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00元,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大要、覃中得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覃小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覃中得、覃小家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具有流窜作案、盗窃生产资料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大要具有为吸毒而盗窃的犯罪量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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