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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入户盗窃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8 15:28:41


     本网讯(邓端齐)   为了筹集毒资,一瘾君子不惜铤而走险,两次入户盗窃。2012年1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远系吸毒人员。2012年8月17日9时许,为了筹集毒资,被告人王某远秘密进入合浦县党江镇流星村委会岑某军家,盗窃岑某军的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一本(内有余额376元)。破案后该存折已追缴发还被害人。当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远又再秘密进入合浦县党江镇九坡村委会曾某河家,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屋主曾某河发现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管是否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王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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