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汪次安)
1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对翁源县龙仙镇石背村村民何武强杀害同居女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何武强与同居女友黄某凤在翁源县龙仙镇前进路某出租房里吸食冰毒后,因怀疑黄某凤和其他男人有染,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中,何武强拿起放在茶几上的一把砍刀砍击黄某凤的头部等部位数刀,致黄某凤流血倒地,接着又砍烂玻璃窗户,并捡起碎玻璃刺插黄某凤的腹部。随后何武强用砍刀割自己的手腕及颈部,并在屋内点燃床单等物试图自杀。此时,屋主毛某新发现上述情况并报警。何武强在屋内威胁不给人进来,并用砍刀将窗户的防盗网砍烂后爬上楼顶,拿着砍刀在楼顶与警察对峙,后经其父亲和警察的劝说才走下来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凤是被他人使用锐器反复砍击头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武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其人身危险性大,论罪本应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葛引发,应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不必立即执行,但应予限制减刑。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76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