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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扒窃一百元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17 15:59:24


     本网讯(贾亚妮)   2013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扒窃一案,两被告人分别以犯盗窃罪获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扒窃入刑以来,平乐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扒窃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伙同李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到平乐县同安镇同安市场内,由李某某负责遮挡掩护,祝某某永镊子实施扒窃,在同安市场口处将正在买水果的受害人廖某某口袋内一百多元现金盗走。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年关降至,这期间也是扒窃案件的高发期,请市民朋友们要提高防范意识,在公共场合保管好自己贵重物品。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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